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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类型分为上年延续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并按规定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申请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

  结转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库中以前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科学排序的原则。省级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省级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二)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申请的项目支出预算,综合部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情况,结合省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细化编制、滚动安排的原则。省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细化到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类型、项目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等方面。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设立项目库,统一平衡,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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