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宗教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一、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改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宗教局组成。
省文化厅为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文化厅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省文化厅副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厅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领导同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省政府。
(二)厅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