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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06年7月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全省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全省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全省区域内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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