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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和“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地市县也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机构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要支持社会和个人兴办博物馆,对文化遗产进行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有条件的地市县以及我省世居、独有的少数民族,可以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博物馆。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修订《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制订《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各项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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