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地市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认真付诸实施,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省、地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真遴选、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由专家提交厅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地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从列入地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定并落实保护方案。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各种现代化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要尽快征集、收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予以妥善保管。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确保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其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培养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使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要重点加强我省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域、民族风情园区,适时举办民俗文化节庆活动。要确定民族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项目。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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