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要以大遗址保护为核心,在制定和完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基础上,对急需抢救保护的文物本体,实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保护工程必须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真正用于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管理制度。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请文物部门人员参加。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博物馆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
博物馆管理办法》,实行博物馆年检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博物馆的管理。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不断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素质。各级博物馆要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认真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认真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并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及存在问题,力争3年内完成全省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