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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和和谐龙江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尊重,并不断弘扬其文化精神。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保护为主、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妥善处理经济建设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保护范围、标志、档案和组织机构)建设。到2015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使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三、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组织搞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开展文物复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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