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6〕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推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变化,一些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有的重要文化遗产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逐渐损毁或消亡;一些民族语言和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或失传,区域和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消失加快;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有效保护、抢救珍贵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我省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大省,既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省已发现各类文物遗存4500余处,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600余处;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馆藏文物、标本20余万件,国家珍贵文物16000余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5个。“赫哲族渔猎文化”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项目,并有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东北大鼓、东北二人转等9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继承、弘扬我省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我省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