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对基本支出预算数认真核对,对用特殊定额核定办法计算预算控制数的省级预算经费包干部门,可在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并参照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核定方案进一步细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核对和细化的基本支出预算要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已核对和细化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再次审核认可,并及时汇总后,连同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形成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省级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如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有关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对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以后变动的人员、车辆等信息进行审核,并依据基本支出定额标准计算所需经费后,动用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适时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