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部分经费管理体制特殊,情况复杂,不宜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定额、定项定额补助或基本支出预算经费总额包干等特殊定额核定办法。
(六)在每一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属于省垂直管理的部门,再按行政级次分别制定省级单位经费定额标准、州(市)级单位定额标准、县(市、区)及县(市、区)级以下单位定额标准。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由省财政厅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人员经费支出又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费、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和其他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招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和其他等。
第十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填报基础信息变更情况表,持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负责对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更新,并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要求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年度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数。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公用经费支出按照年度基本支出核定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并编制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为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开展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的灵活性,解决部门预算编制中难以预料的临时性开支,有效减少和避免部门预算执行中零星追加预算的现象,省财政厅在核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同时,结合财力,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总额的3%-5%设立并编制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统一管理、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