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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六)与单位经费供给体制相适应的原则。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没有预算内财政拨款的,应结合自身收支情况,按照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参照本办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省级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及业务工作范围,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预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定额标准,并按预算编制年度公布。

  (二)量力而行、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以省级财政的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省级各部门的实际支出水平,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要科学,技术手段要严谨,最终结果要合理。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量、人员规模、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定额标准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业务特点和经费供给体制,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将省级行政部门划分为五大机关、综合部门、公检法司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一般政务部门、党务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类型,首先制定行政单位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各项目的定额标准。

  (四)根据省级事业单位的行业类型、业务特点和经费供给体制,将省级事业单位分为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两大类,分别制定定额标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一般政务部门定额制定标准;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专业职能事业单位、特殊公益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和转制事业单位等类型,分别制定各项目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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