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行政部门不能独立处置的,应立即请求部门配合协助。
对不是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负责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做好配合协助。
对需要连续处置的,要组织力量并安排好值班人员;
对需要相关市、县(市、区)配合的,相关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予充分配合。
第七条 发生第三条第1款、第5款、第7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责任人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条第8款、第9款、第10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落实措施,组织力量实施;省、市及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应根据情况到现场指挥处置。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报告。
各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人。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重大突发事件接报后,应即时以电话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处置责任人报告;并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续报现场情况。
在基本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后,应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其负责人名称,事件基本情况,损失情况(或查缴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领导部门指示,相关部门意见和措施。
事件处理完毕后,须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文化市场管理处(科)室、执法队人员应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调配,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期间,通讯、交通及相关稽查设备应保证应急处置使用需要;发生地县(市、区)、市及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处置责任人应保持24小时通讯响应。
应急处置必须费用可先支后批。
第十条 加强宣传,强化社会报告渠道,鼓励群众通过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