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 “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附件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