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选派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六)接受并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和职工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企事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企事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有经营管理机构、工会等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参加的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
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及职工代表对企事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二)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公积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中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费用、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等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