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使其他职权和表决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前款规定的表决事项,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非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非重大事项是指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一般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