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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七)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

  (八)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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