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业经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7日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
(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