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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75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经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跨期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根据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本通知下发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包括延期备案申请),税务机关按原规定进行审核。

  (二)凡本通知下发前未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关于“全部直接出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鼓励类第十三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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