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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五、支持措施

  1、示范、试点企业直接列为四川省产业化科技推进行动重点支持对象。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给予优先支持。省级科技计划从项目征集、申报、评审、立项、转化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支持示范、试点、培育企业产业化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推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2、将列入建设创新型企业名单的企业纳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对未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3、列入建设创新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属于“百亿工程”、“百亿园区”、“百亿产业集群”的企业,凡是符合条件的,在技术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开发上给予优先支持。

  4、把培养示范、试点、培育企业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天府科技英才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省青年科技基金对企业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

  5、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将列为全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列为全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

  6、对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在税收激励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省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认定后,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按150%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待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操作文件下发后,若有变化,再作纳税调整。

  7、对企业自主创新人员的奖励,在政策范围内,其奖励额度可以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中予以考虑。

  8、将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等作为专项考核指标,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9、积极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和“创新型班组”活动。对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在技能比赛、评先创优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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