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得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或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手续。
四、对2004年1月1日之前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额度没有用完且需继续采购国产设备的,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逾期不再办理。
五、对2004年1月1日之后经合法程序核准(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建设期限内(最多可延长一年),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如核准(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须在项目核准(批准)后三年内办理相关确认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批准)时实行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准。
七、对既有鼓励类又有非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只办理能够准确划分出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确认手续。
八、多次增资项目需根据每次的增资核准(批准)文件,逐次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如外方不增加注册资本或增资不涉及新增设备的,不予办理该增资项目项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手续。
九、申请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须提供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原项目确认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一份。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