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三)受托从事技术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委托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技术合作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合作开发项目各参加单位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三)承担技术合作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合作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研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引进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立项决议;
(二)引进技术合同原件;
(三)参与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四)当年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费认定采取书面申请形式。企业按纳税年度归集相关材料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须填写《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并按要求备齐技术研发项目相关认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企业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省科技管理部门加盖“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专用章”的《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享受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