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费;
(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三)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四)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六)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
(七)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八)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九)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报送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三)技术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四)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委托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委托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