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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06〕6号)


各市州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努力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

(川科政[2006]4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

  第四条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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