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案卷管理规范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查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查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违反法定鉴证程序;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