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案卷管理规范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查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查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违反法定鉴证程序;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