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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鲁价认发[2006]194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证质量和价格鉴证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评查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实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案的;
  (二)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案的;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的案卷评查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案卷评比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通报评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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