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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案卷评比检查活动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评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卷宗封皮及卷内目录(15分)
  一、卷宗封皮(10分)
  1.未按规定编写案卷号的,扣1分。
  2.鉴证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受理时间与受理通知书不一致的;
  (2)结案时间与结案登记表时间不一致的;
  (3)“保管年限”无具体时间的;
  (4)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
  二、卷内目录(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120分)
  一、受理阶段(20分)
  (一)价格鉴证委托书(5分)
  1、委托书编号和委托方信息(1分)
  2、委托方信息描述(2分)
  (1)价格鉴证标的不明或基准日不清,扣2分;
  (2)价值类型或案件性质不清,扣2分;
  (3)价格鉴证理由、目的或要求等相关问题描述不清楚,扣1分。
  3、委托方、受托方意见及委托机关公章(1分)
  4、委托书附件(1分)
  应附相关资料而未附或不全的,扣1分。
  (二)、业务呈批表(10分)
  1、委托事项(5分)
  (1)委托事项、委托单位等与委托资料不一致的,扣1分;
  (2)案件性质、鉴证标的与委托资料不符的,扣2分。
  2、审批程序(5分)
  (1)无呈报机构(人员)意见或机构负责人批示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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