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查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查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违反法定鉴证程序;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13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五条 评查结束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