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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案卷评比检查活动的通知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查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查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违反法定鉴证程序;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13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五条 评查结束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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