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案卷评比检查活动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6]19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价格鉴证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价格鉴证条例》,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鲁价认发〔2006〕7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价格鉴证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市、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照《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并已办结的案卷。
二、评查规定及评分标准
《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附后)。
三、评查方式
评查活动采取市、县(市、区)自查与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按照省局制定的评查规定、评分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分赴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督查组由省价格认证中心和有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有关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局做好抽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10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25日前)。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评查活动方案,认真组织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评查范围内的案卷目录报送市价格认证中心,由市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自查报告要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单位在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和建议。
各县(市、区)在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推荐1-2卷优秀案卷(附案卷复制件),经各市综合评议后向省局推荐2-3卷优秀案卷(附案卷复制件)和1-2个案卷管理先进单位(附主要情况介绍)。案卷目录中的案卷数低于10份的,不具备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