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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评选广东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热爱妇女儿童事业,熟悉并掌握党和国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新形势下能努力更新知识、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为妇女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认真倾听妇女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妇女群众所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实事。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在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广东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市妇联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评选,报省妇联系统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评选重点应放在基层一线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评选产生;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委会(妇工委)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要在其单位进行公示。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2.为保证这次表彰有一定数量的基层先进代表,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总计达4个以上(含4个)的市,在上报的名额中要有1个乡镇妇联或个人(2003年已表彰的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这一次不再评选表彰)。

  3.如地级以上市妇联的正副主席被推荐为先进的,需市委组织部加具意见;如地级以上市妇联被推荐为先进的,需征求各市妇联主席的意见。

  推荐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呈报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五份,要求打印)由各市人事局和市妇联审核后,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省妇联组织联络部。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不超过3000字。

  四、表彰奖励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广东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广东省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此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这项规定将写入广东省人事厅与省妇联联合颁发的《关于表彰广东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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