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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29号)


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财采〔2006〕17号)要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2005年以来,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及有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河北省2004-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冀财〔2004〕101号)、《河北省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冀财〔2005〕166号)规定的范围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到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而自行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采购的情况。
  (五)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背《政府采购法》第717275条等规定的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三、检查步骤
  本次执法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20日)。各单位要对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对2005年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纠正。9月20日前,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报表和文字总结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及文档报规划财务处(1411房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21日-9月24日)。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厅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户数不低于总数的30%。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对于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如情节较轻,且单位已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对于问题严重,以及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但单位未如实反映和纠正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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