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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6年9月26日 京高法发[2006]3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法院凡需委托拍卖、审计、房地产和工程造价评估的案件,均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二、按规定收取费用在三千元以上的资产评估,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收取费用在三千元以下的资产评估,可由当事人协商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各法院按照各院的规定确定被委托机构。当事人不同意的,仍须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三、按规定收取佣金在一万元以下的在外埠的标的物,如需委托当地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拍卖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高院备案后才能进行委托。
  四、对急于存放的零散物品需进行拍卖的,由各院报送高院,并由高院依名册的排序指定拍卖机构负责接收、保管并进行拍卖。
  五、凡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须使用由高院制定的统一的委托手续文本,并须明确各有关机构完成被委托事项的期限。
  六、各院须在接到高院确定被委托机构通知后七日内与被委托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委托手续,或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依照高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委 托 司 法 鉴 定 函

  (  )  字第 号

    公司:
  我院在审理/执行      与       纠纷一案中,经随机确定,由你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工作。现委托你公司对              所有的位于               进行价值评估/审计。
  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评估工作,请你公司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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