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原在税务部门工作的随军家属随军安置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4]582号)
广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安置随军前在税务部门工作的随军家属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人报[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收随军前在税务部门工作的随军家属,按国家公务员转任程序办理。随军前在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随军家属,由省人事厅安置就业;随军前在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就业。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拥军优属、加强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编制满员时,也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9号)中关于“经市人事局对口安置在编制满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受所在单位编制指标限制,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的规定,及时接收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