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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八)以下情况免考职称外语:研究生毕业的;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1966年以前任教的;在区(县、县级市)体校任教的;转换系列评审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现资格(职务)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十、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教练职务。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3、经人事部等七部门委选拔进入“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高级教练以下的业绩材料,确定相应教练职务;国家级教练的,可由省人事厅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评审确定为国家级教练。

  十一、实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全省高、中级教练职务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会评审通知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核准和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印发符合教练职务任职条件通知。

  十二、申报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不执行本文件,其评审、申报的条件、规定继续执行人事部、国家体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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