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我省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按我省现行教练职称评审的任职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五、凡符合申报任职条件要求的教练,可同时申报评审两个专业(系列)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专业队或各类体校,从事教练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评审通过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教练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评审通过的教练职务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我省高级教练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务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
1、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的,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教练工作累计3年以上的;
2、体育院、系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体育院、系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
3、体育院、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4、体育院、系专本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8年以上;
5、体育中专毕业的,从事教练工作15年以上的;或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8年以上的,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务。
(二)凡申请评审高级教练职务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否受聘的限制。具备体育院、系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教练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