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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粤人发[2004]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体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革和完善我省体育教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优化教练队伍结构,加快教练队伍建设,根据教练系列的特殊性,除国家级教练(正高)职务外,从2004年起,我省高级教练(副高)、中级教练、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3]20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粤人发[2004]163号),并结合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对我省高级、中级、初级教练职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民办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的业余体校、运动学校及企业性质体育俱乐部工作的教练员,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专业队及公办各类体校的教练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民办体校、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提供服务。

  (一)在民办体校、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的任教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任职条件的,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职务。

  (二)民办体校、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需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省体育局每年下发的申报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材料的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粤人职[1996]4号文“第四条审定权限”的规定办理申报评审。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人事部门、体育部门负责落实。符合高级以下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职务申报表》(原件)由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练,凡与我省专业队或各级各类体校、体育俱乐部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所在体校或俱乐部,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以下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外省评审通过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体育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教练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教练工作业绩视为教练专业技术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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