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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6〕116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9月11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做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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