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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检〔2006〕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06]1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的原则。主要针对2005年元月1日以来政府降低和制定最高限价的药品价格;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降低的检查、检验等177项医疗项目价格;制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新增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的备案等情况选择重点科室、重点问题进行有重点性的全面检查。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从2006年8月20日开始至2006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8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县(市)、区要将有关检查工作的安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9月份到10月上旬为全面检查阶段,主要上报重点检查的全面情况;2006年10下旬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1月1日以前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将这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四科。
  三、检查中的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出台的各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物价政策。
  2.落实责任、认真贯彻
  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学习。检查前要认真学习、全面熟悉各个时段药品和医疗服务方面的物价政策,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不断调整的部分药品品种和医疗项目,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3.注重宣传、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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