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12、对港航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在五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二)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参与国家公益事业
13、对港航企业捐赠给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鼓励和支持货运代理业发展
14、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再就业人员从事货运代理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6、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并优化纳税服务,持续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纳税服务管理,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17、进一步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解答工作,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或者人工坐席系统,向港航企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纳税辅导、案件举报、投诉处理等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