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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港航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改革、建设与发展
  3、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凡提供运输劳务并按照收入性质分别进行核算, 其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对国有大中型港口、航运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企业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分别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
  8、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港作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装有特殊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码头修筑、航道疏浚等工程使用的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救护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翻斗车、游览船,以及对企业不领取“行驶证”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0、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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