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5)各区可结合实际新建、改建农民工公寓。建设计划由各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审批。经批准的农民工公寓建设项目,由市房产住宅局下达项目批复,建设单位据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可享受本条(1)-(4)项扶持政策。

  (二)改善建筑工地农民工居住环境  

  1.加强制度建设。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研究制订《哈尔滨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临时住所建设标准》,为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居住条件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建设、房产住宅、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落实国家和省、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进施工现场农民工临时住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3.开展集中整顿。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临时住所的集中整顿工作。

  (三)建立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

  1.加强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于2006年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农民工进城求租房屋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全市房屋中介机构信息联网,定期发布适合农民工居住的租赁房屋信息及地段租赁房屋指导价格。房屋中介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房产住宅局提供有关房屋租赁信息。市房产住宅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对农民工租赁房屋给予政策扶持。

  (1)对办理农民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双方,给予减免手续费的照顾。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

  (四)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认真解决农民工临时居住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脱离土地后进城务工农民的定居问题,推进农民市民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研究部分收入较高进城务工农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四、组织机构  

  成立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成员由市建委、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哈开发区管委会、哈供排水集团、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各区政府和哈电业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各区可参照本方案,成立本地区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领导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