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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秋季入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秋季入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06〕1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
  教育收费是政府关注的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各级物价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秋季入学之即,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校收费专项检查,现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1.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4.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
  6.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统一购买物品、教辅材料,销售单位从中牟利,学校从中收取回扣的。
  7.违反"四独立"规定,分校学生与本校学生混合编班、跨学年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8.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餐卡押金或成本费,以及课桌押金、公物押金等。
  9.中、小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及方法:
  (一)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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