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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22.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能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油、气等能源,建立与能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能耗加价制度,凡是超过能耗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收费。收取的超能耗加价费纳入各地节能专项资金。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23.强化税收调节功能。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和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超标准用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设备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24.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行政管理、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省、市及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

  25.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26.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省政府设立节能奖,每年对有重大节能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实施节能奖励制度,对重大节能项目和在节能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执法监管

  27.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机构和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省、市要抓紧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建立节能执法队伍,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

  28.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节能执法监管制度,加大对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节能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创新,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现象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来优化能源供应与消费环节的资源配置。全力抓好对重点企业的节能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单位和行为,严禁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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