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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⑤加快淘汰高耗能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制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列入目录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十一五”期间,淘汰120种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转。对于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关停,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6.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严把施工图审查关,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严格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建筑材料和节能设施;工程竣工后,经认定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技术措施,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推行采暖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7.着力改善能源结构。在保证全省用电需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省内煤电发展规模,增加从西部省区的输入电量。“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电装机总量控制在6750万千瓦以内。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扩大煤炭洗选比例,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到2010年,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60%以上,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大力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等清洁能源。

  8.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和服务业节能。建立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船舶,鼓励使用能耗低、能效高、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文化、传媒、信息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的新兴服务业,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协同带动转变。各类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写字楼等,除特定用途外,都要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的标准。推广使用节能型家电、办公设备和灯具,城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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