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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甘价商[2006]99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不断完善药品价格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作价办法,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定价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医药费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等单位,决定改革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按差别差率制定中标零售价的办法。
  1、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制定中标零售价。
  (1)350元以下的药品流通差价率不再实行差别差价率,统一规定为最高不超过15%。其作价公式是:中标零售价=中标价×(1+15%)。
  (2)350元以上的药品一律直接顺加52.50元。其作价公式是:中标零售价=中标价+52.50元。
  2、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医疗机构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下浮不限,上浮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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