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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的通知
(鲁环发〔2006〕251号)


各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环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依法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和维护执法公正的要求,对《刑法》中关于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对有效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和规范环保执法、打击环境犯罪、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将起着相当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两个司法解释,准确把握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皆知、人人皆通。要充分认识两个司法解释的重要特点,掌握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范围、“公私财产损失”范围的界定、具体种类、人身伤害情形的认定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罪名的界定、具体立案标准等。
  三、严格执行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主体、具体范围及程序,坚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都要坚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发现环保系统内部存在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都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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