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专家组职责:
(1)负责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承担对气象灾害预防和救援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核符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 预警预防行动
(1)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区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向市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可能达到较大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1)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