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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及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应急气象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不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坚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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