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2:
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
1.区县政府要将实施学校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纳入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11号文件精神以及区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发展目标中,指导区县职能部门有步骤地推进学校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
2.区县政府要把确定中小学民族精神教育、生命教育试点学校(兼顾不同类型学校的代表性)列为区域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区县各职能部门深入各试点校制订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两纲”的实施与区县精神文明建设互动发展。
3.区县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行为规范示范校和素质教育实验校在实施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并切实保证以上三类学校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具体落实。
4.区县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在指导试点学校实施“两纲”中努力形成与社区建设资源共享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的发展特色,并形成对其他学校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
5.区县政府要将实施“两纲”的绩效,作为对中小学校长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6.区县教育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推进学校逐步形成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的课内与课外体系。并且有区域性特点的民族精神教育系列和开展民族节庆教育、仪式和礼仪教育的实践要求和活动品牌项目。
7.区县教育管理部门要围绕“两纲”的推进,把实施“两纲”的要求纳入干训和师训计划,纳入学校办学的督导评估体系。要切实保证相关经费的到位和落实,指导中小学贯彻实施“两纲”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3:
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校长要切实履行对“两纲”的工作责任,并有落实“两纲”工作的理念和具体计划。将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努力成为学校各部门共同推进和共同实践的重要内容,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学校初步建立并形成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的课内课外体系,突出学科德育作用,突出全方位教育。努力形成能体现学校文化建设特点的、科学合理的民族精神教育序列和生命教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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