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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的通知


  1.区县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目标设定、规划制定,建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制的情况。

  2.区县政府各部门及社区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积极向上、管理有序的社会环境的情况。

  3.区县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各中小学具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别是认真抓好实施“两纲”的试点校和面上工作。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各科室和教育业务部门的作用并形成合力的情况。

  4.学校校长有正确的育人理念和思路,教师育德意识和能力,及学校学科德育实施,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建立学生社会实践体系的情况。

  四、督导时间

  1.2006年10月

  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县政府思想道德督导指标》、《学校思想道德督导指标》和《区县政府思想道德督导补充指标》、《学校思想道德督导补充指标》等,结合本区县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2.2006年11月-2007年2月

  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督导组对部分区县进行督导。

  3.2007年3月-6月

  除试点督导区县外的其余区县结合自查,参照执行。

  4.2007年10月

  对本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督导进行总结。

  五、督导方法

  1.由市专兼职督学为主,并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专项督导组。

  2.督导对象采取各区县自愿申报与市专项督导组确定相结合。

  3.督导方式采取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导中小学校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在被督导的区县中推荐3-4所中小学校。

  六、督导结果处理

  1.在各区县自查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整改,有经验及时总结。

  2.市专项督导组的督导结论,作为市科教党委和市教委对有关工作考核的依据,并作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综合督导的组成部分。

  3.由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将本市开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工作报告向社会公示。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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