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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的通知


  2. 《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

  3. 《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六年十月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
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沪委〔2004〕11号)以及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含中职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沪科教党办〔2004〕8号)和《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小学生民族精神教育工作和建立生命教育试点学校的通知》(沪教委德〔2006〕2号),本市将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专项督导先在部分区县进行试点,其他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开展自查,并参照执行。现对本市开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督导目的

  本次督导旨在加强区县政府依法履行基础教育的法定责任,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穿于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工作之中。

  二、督导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

  三、督查内容

  本次督导以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简称《区县政府思想道德督导指标》)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简称《学校思想道德督导指标》)(沪教委督〔2005〕5号)及《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简称《区县政府思想道德督导补充指标》)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简称《学校思想道德督导补充指标》)为督导的基本内容,以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为主要内容,重点督导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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